购票 |
中国旅客购票,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
定座 |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定座位。已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航空公司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
座位再证实 |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时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
客票 |
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
客票有效期 |
正常票价的客票有效期为一年,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履行之日起计算,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日零时起计算;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航空公司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
儿童票 |
已满两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购票。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购票,不单独占一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超过的人数只能购儿童票,提供座位。 |
客票价 |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到达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
客票遗失 |
旅客遗失客票,应在航班起飞前以书面形式,向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购票记录、有效身份证件、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客票遗失的其它证明。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
乘机 |
旅客应当在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乘机手续,航班离站前40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 |
客票变更 |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空公司将根据实际可能和运输条件给与予办理。 |
退票 |
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含不定期退票),收取客票价5%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至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时间以后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价。 |
误机 |
误机: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旅客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客票变更或退票手续。 (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 (三)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承运人收取规定的误机费。 |
健康 |
患有重病的旅客购票,续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并事先经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同意,方可购票。 |
特殊旅客 |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及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航空公司预先同意并作必要的安排后方予载运。 |
随身携带物品 |
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各航空公司标注标准和实施情况不一,仅作为参考) |
免费行李额 |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额限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各航空公司标准和实施情况不一,仅作为参考) |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飞机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利器和凶器。 |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贷、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
行李包装 |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行李,航空公司可拒绝收运。 |
行李赔偿 |
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各航空公司标注标准和实施情况不一,仅作为参考)。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
行李声明价值 |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元。 |
安全检查 |
在乘机前,旅客及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
航班不正常服务 |
因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在始发站造成的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 |
伤残赔偿 |
航空公司对每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旅客保险 |
旅客可以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