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伦花苑店面各使用人:
您户使用温州市航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温州市新浦路(欧伦花苑东、西幢一楼)的店面现已到期。您户在2012年3月12日向本公司承诺于2012年4月10日前腾空前述房屋,但您户未予腾空。现本公司正式通知您户:
一、经公开招标招租,浙江咪咪猴鞋业有限公司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与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成为承租人。
二、您户如有租赁上述房屋的意向,请在2012年4月20日之前与浙江咪咪猴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租赁协议。此日期前未能达成租赁协议的,应当在2012年4月 25日之前腾空房屋。
三、您户如无本通知第二条磋商意愿的,请立即腾空上述屋。
四、您户在第二、第三条规定的腾空日期以后仍占用该房的,在2012年4月25日之前应当以每日80元/平房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按实际使用天数向本公司支付占用费。2012年 4月25日之后,浙江咪咪猴鞋业有限公司或本公司将参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约标准向你方追索损失,并同时依照您户原先对本公司的承诺内容,对该房屋及其内物品做出处理。
特此通知
温州市航空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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