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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过激致人受伤者致歉 作出经济补偿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7-10  返回

  7月3日,经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调解,6月6日在温州机场采取过激行为的旅客陈某,向受到伤害的机场地服公司员工小张当面道歉,递交致歉信,并进行经济补偿。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6月6日。原本计划当日中午11:00起飞的DR6512/昆明航班,因昆明机场天气原因延误,温州机场安排旅客到宾馆休息。16:00许,在确定航班起飞时间后,温州机场安排车辆将在宾馆休息的旅客接回。18:05,飞机抵达温州,但因到达旅客一度拒绝下机,致使航班未能预期登机。登机口部分旅客情绪激动,其中,来自乐清的陈姓旅客出现了拍桌子,摔电话、电脑等过激行为,18:40,该旅客一手戳碰在现场正常工作的机场地服员工小张的眼镜,并戳伤其额头,给作为登机口服务员的小张造成了一定的身心伤害。
  “鉴于旅客诚恳的认错态度,我们就同意了机场公安的调解,同意陈某当面向我道歉,提交致歉信并作出经济补偿。”地服员工小张说。
  “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因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需要协助旅客安排食宿,并无义务免费安排。当时,承运方瑞丽航空公司已经免费为旅客安排住宿,机场工作人员也及时地将相关信息向旅客进行了通报和解释,相关单位对机上突发事情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处置。在航空公司和机场工作人员服务到位无过失的情况下,个别旅客仍无法接受因不可抗因素造成航班延误带来的损失,过度维权并伤及无辜。我们希望,旅客在航班延误维护自身权益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航空安全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航班延误,更要理性对待。”机场地服公司负责人介绍。
  机场派出所民警希望,遇到航班延误时,旅客在表达个人诉求时必须要有礼有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以违法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生不理智的行为,包括损毁公私财物或殴打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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