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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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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京水产品必须随附有关证明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1-08  返回

  根扰国货航运规电明(2007)19号文件及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凡是进入北京的水产品,货主在首都机场提取货物前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货物始发站的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入北京。经向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了解,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由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产地证明由当地市场部门出具。如果当地无检验检疫部门或检验检疫部门不能出具该证明的,托运人必须提供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产地证明中必须详细说明水产品的具体名称、产地、用途以及运输的数量(毛重,KG)。

此通知
国货航杭州运营基地
市场销售业务室
2007年2月16日

注:机场货运在收运特种货物时会对货物的内外包装进行检查以符合航空运输要求,货主在办理特种货物航空运输时不能将货物包装封死以方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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